作者:蔡依橙(原貼文與討論串)
我同意 Uber EATS 很方便,也提供了消費者多一種外送體驗。
但當我們一直在要求,那些「萬惡的資方」要提高工資、確
這個社會卻用過於友善的態度,在面對 Uber EATS 這樣的服務,認為這種是潮、是共享經濟、是時代潮流。
卻刻意無視 Uber EATS 的外送員沒有勞健保,在路上傷亡沒辦法申請職災,幾乎沒
論者常說:「不爽不要做啊,是你自己要去當外送員的,U
說這句話,跟之前大家認為的萬惡資方嘴臉,不是一樣嗎?
那些承擔勞基法一例一休後上漲人力成本的公司,如果說出
只是這個 Uber EATS 資方有個好看的 logo、方便的 App、讓你不用出門就能享受餐點,社會的一切看法就改
社會的這種兩面性,會使得「萬惡的資方」逐漸減少全職員
怕空服員罷工?那就改稱「合作夥伴」,開發 Uber CA,叫你自己買兩套制服,然後有缺才用 App 找你。
怕餐廳員工不作了?那就改稱「合作夥伴」,開發 Uber Server,叫你自己買兩套制服,然後有缺才用 App 找你。
這樣我們就不用修什麼勞基法,保障什麼權益了,什麼都由
當我們要求每個創業者(萬惡的資方)必須為提升工資、提
(圖:shopblocks / flickr / CC BY 2.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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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…
我們社會從上到下,從政府到小民,充斥著雙重標準,這也不是新聞了。
因為平台和合約者不是屬於雇用關係,而是承攬關係。承攬關係怎麼會有勞基法的問題?如果要承攬關係適用勞基法自然要從立法方面去解決。
來看看美國今年五月討論出來的最新官方見解:
Uber Drivers Are Not Employees, National Relations Board Rules.
再看看澳洲今年六月的結論:
Uber drivers are not employees, Fair Work Ombudsman finds.
至於拿空服員和餐廳員工來比喻都是不適當的,因為空服員和餐廳員工你無法自由選擇出勤時間。
兩者的詳細差異可以參見美國NLRB的決策說明。
是否適用承攬?與其他承攬行業的不同?我想都是顯而易見的。之前交通部就曾經開罰過,但因法律有漏洞,不了了之。
等之後出更多糾紛,有更多人命跟財產損失的時候,讓台灣法院去判吧。這就是 Uber 的企業文化跟行事風格。
Uber Eats imposes ‘unfair contracts’ and ruins deliveries, restaurateurs allege
https://www.abc.net.au/news/2018-04-22/uber-eats-criticised-over-conditions-on-restaurant-owners/9662814
〈財經週報-綜合話題〉承攬、雇傭分辨難 新興行業勞資爭議多
https://ec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1294908
「觀察Uber Eats招募外送員時,會提供自製保溫箱給騎士,以表彰服務來源;且外送員在接單外送時,客觀上看起來就是在替Uber Eats服勞務,在接單後,也需在限定期間內完成外送,如有問題,亦可向Uber Eats尋求協助,似乎符合前揭事實上僱傭關係的認定」
https://www.thenewslens.com/article/1211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