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用同樣一套標準,在爭取勞動條件,與檢視 Uber EATS 嗎?:淺談社會的兩面性

 

作者:蔡依橙(原貼文與討論串

 

 

 

 

我同意 Uber EATS 很方便,也提供了消費者多一種外送體驗。

 

但當我們一直在要求,那些「萬惡的資方」要提高工資、確實保勞健保,為職業相關風險與災害負起責任、減少工時、一例一休、不准超時加班的時候。

 

這個社會卻用過於友善的態度,在面對 Uber EATS 這樣的服務,認為這種是潮、是共享經濟、是時代潮流。

 

卻刻意無視 Uber EATS 的外送員沒有勞健保,在路上傷亡沒辦法申請職災,幾乎沒有保障。

 

論者常說:「不爽不要做啊,是你自己要去當外送員的,Uber EATS 又沒強迫你?」

 

說這句話,跟之前大家認為的萬惡資方嘴臉,不是一樣嗎?

 

那些承擔勞基法一例一休後上漲人力成本的公司,如果說出「不爽不要做啊,是你自己來應徵的,公司又沒強迫你?」你覺得可以接受嗎?

 

只是這個 Uber EATS 資方有個好看的 logo、方便的 App、讓你不用出門就能享受餐點,社會的一切看法就改變了嗎?這麼容易被收買?

 

社會的這種兩面性,會使得「萬惡的資方」逐漸減少全職員工,改用承攬,並美其名為「合作夥伴」。

 

怕空服員罷工?那就改稱「合作夥伴」,開發 Uber CA,叫你自己買兩套制服,然後有缺才用 App 找你。

 

怕餐廳員工不作了?那就改稱「合作夥伴」,開發 Uber Server,叫你自己買兩套制服,然後有缺才用 App 找你。

 

這樣我們就不用修什麼勞基法,保障什麼權益了,什麼都由網路新科技媒合,大家可以挑自己喜歡做的事情,自由選擇,「不爽不要做啊,是你自己來應徵的,公司又沒強迫你?

 

當我們要求每個創業者(萬惡的資方)必須為提升工資、提升勞動環境努力時,或許也要用同樣的標準,去檢視像 Uber EATS 這樣的「所謂」新服務。

 

(圖:shopblocks / flickr / CC BY 2.0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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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用同樣一套標準,在爭取勞動條件,與檢視 Uber EATS 嗎?:淺談社會的兩面性 有 5 則回應

  1. Poky 說道:

    同意…

  2. Kk 說道:

    我們社會從上到下,從政府到小民,充斥著雙重標準,這也不是新聞了。

  3. TW 說道:

    因為平台和合約者不是屬於雇用關係,而是承攬關係。承攬關係怎麼會有勞基法的問題?如果要承攬關係適用勞基法自然要從立法方面去解決。
    來看看美國今年五月討論出來的最新官方見解:
    Uber Drivers Are Not Employees, National Relations Board Rules.
    再看看澳洲今年六月的結論:
    Uber drivers are not employees, Fair Work Ombudsman finds.
    至於拿空服員和餐廳員工來比喻都是不適當的,因為空服員和餐廳員工你無法自由選擇出勤時間。
    兩者的詳細差異可以參見美國NLRB的決策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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